第一条 为确保我校行政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三条 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五条 校长办公室是学校行政公文处理工作的管理机构,主管行政公文处理工作,并负责指导各院(部)及各行政处室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六条 学校各部门确定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 草拟公文应当正确选用公文种类。我校常用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部门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四)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五)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部门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六)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七)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八)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九)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部门请示事项。
(十)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一)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八条 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单位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单位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单位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一)份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二)密级和保密期限。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
(三)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标注“特急”或“加急”。
(四)发文单位标志。由发文单位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 “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单位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单位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单位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单位名称。
(五)发文字号。由发文单位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单位的发文字号。
(六)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
(七)标题。由发文单位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
(八)主送机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九)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十)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
(十一)发文单位署名。署发文单位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十二)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单位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单位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十三)印章。公文中有发文单位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单位印章,并与署名单位相符。有特定发文单位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
(十四)附注。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
(十六)抄送机关。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十七)印发单位和印发日期。公文的送印部门和送印日期。
第九条 公文的版式按照《襄阳职业技术学院行政公文格式及印制标准》执行。
第十条 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型。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纸幅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十二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
第十三条 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各部门除校长办公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二)上级行政机关对我校的行文,一般应由校长办公室统一处理;需转发的应经校领导批准,由校长办公室转发,业务性较强的,经校长办公室主任同意,也可由主管处(室)转发。
(三)由职能部门草拟的以学校名义上报下发的公文,必须经校长办公室核稿后报校领导审批、签发。各业务部门不得直接向学校的上级机关行文。
(四)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第十四条 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
第十五条 公文起草应当做到:
(一)学校综合性文件的起草由校长办公室负责,其它业务文件由各业务部门承办。
(二)拟稿应当做到情况属实,观点明确,内容简洁,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
第十六条 业务性文稿拟就后,应由业务部门负责人进行初核并签署意见后报校长办公室复核,送审稿必须完整,附件必须与主件一同送审。对于不符合要求的送审文稿,校长办公室不予办理;对于需作较大修改的送审文稿,退回起草部门重新修改后再送审核。电脑打印文稿,应同时报送电子稿。
第十七条 文稿经复核后由校长办公室主任签署意见呈有关校领导审定、签发。凡以学校名义向教育部、省、市政府等上级机关请示、报告的文件,原则上统一由校长签发。文稿一经签发,未经签发领导批准不得更改。
第十八条 文稿在校领导签发后由校长办公室编排发文字号并统一安排印制,其他部门不得自行处理。
第十九条 公文正式印制前,校长办公室应当进行复核,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
第二十条 文件印刷完毕,经校长办公室再次核对无误后,加盖公章。
第二十一条 公文由校长办公室综合档案室在经登记后向校内外分发。公文发出后,如发现错误,应及时更正。
第二十二条 收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签收。来文由校长办公室保密员签收。
(二)登记。收文统一由校长办公室保密员拆封、登记。
(三)批办。收文送校长办公室主任提出批办意见送校领导或有关部门阅示、阅办。批办的主要原则:
1.重要文件,批呈书记、校长阅示;
2.业务文件,按职责分工,批呈分管校领导阅示(其中属重要工作、重要情况,要同时呈送校长阅知);
3.具体事务性文件,批转有关业务部门阅办。
(四)分送。校长办公室保密员按批办意见分别送达校领导或有关部门;校领导阅示后的文件,保密员依批示将复印件交承办单位,各级领导和各部门不得随意横传公文。
(五)承办。对上级部门交办的公文,承办单位要按文件要求和校领导批示及时办理,办理完毕后,应当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校长办公室报告办理结果。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者不适宜本部门办理的公文,应当迅速退回校长办公室,并说明情况。
(六)催办。对各类文件的办理情况,由校长办公室负责催促办理。
(七)答复。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
第二十三条 公文归档
(一)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规定,及时整理(立卷)、归档。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二)学校收文、发文的立卷归档由校长办公室保密员负责。
(三)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分类整理立卷,要保证档案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单位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
(四)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确定保管期限。
(五)拟制、修改和签批公文,书写及所用纸张和字迹材料必须符合存档要求。
第二十四条 公文管理
(一)公文由校长办公室统一收发、审核、用印、归档和销毁。
(二)上级机关的公文,除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经批准可翻印。
(三)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当加盖复印机关证明章。
(四)公文被撤销,视为自始不产生效力;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
(五)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并经主管负责人批准,可以销毁,不得按废品出卖。其中销毁秘密公文应当到指定场所由二人以上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
(六)部门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部门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整理(立卷)后按有关规定移交档案部门。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