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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制度
  • 襄阳职业技术学院科学研究技术保密管理规定
  •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5-21 00:00:00  阅读:
  • 第一条  为保护学校科研活动中的技术秘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襄阳职业技术学院科学研究技术保密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一条  各单位要有一名领导分管教科研保密工作,要对本单位从事科研的人员经常进行科技保密教育,增强保密观念,保守国家秘密。

    第二条  各单位必须在每学期开始时对本单位的保密工作进行一次分析研究,制定出计划,并且对保密范围采取相应的措施,专人负责管理,落实到人,年终对保密工作进行总结。

    第三条  各单位要负责对本单位承担的带密级的科研项目进行保密检查,检查每年不少于二次。

    第四条  凡承担带密级的科研项目的课题组负责人,就是该项目的保密负责人,承担课题时要与本单位保密负责人签订保密责任书(附件),并负责制定该项目的保密制度。

    第五条  如有失泄密情况发生,要追究课题组负责人、单位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条  在涉密科研项目的研究过程中,产生的文件、资料、图纸要有专人保管,建立健全借阅、登记手续,需要复印时,必须经课题组负责人和单位主管科研的领导审查批准,以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七条  涉密科研项目资料,课题组成员在摘抄时必须使用保密笔记本,项目结束时交学校保密室统一登记保存。

    第八条  在研制过程中逐渐形成的科研秘密,课题组负责人应负责及时提出保密意见,经单位科研保密负责人批准后采取保密措施。

    第九条  凡存有课题项目秘密内容的计算机系统、电子通讯系统,应有专人管理并不得与国际互联网连接。外存储设备如光盘、软盘、移动硬盘等都应按密级资料管理。记录秘密信息的光盘、软盘、移动硬盘等不准带出国。不准无关人员接触所记录的秘密信息。

    第十条  凡保密项目,未经校保密委员会批准,不允许国(境)外人员参观、照相、录音、录像。

    第十一条  在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宣读学术论文、报告时,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内容。

    第十二条  不准在互联网以及公开的报纸、刊物、广播、电视和展览中宣传报道涉密科研项目的内容。

    第十三条  内部发行的各类报刊、书籍、资料不得向国外发行流传。不得转载秘密文件资料,如确需转载时,应书面报告发文单位,取得批准。

    第十四条  一旦发生失泄密情况,必须在24小时内向学校保密委员会和校主管领导报告。直接责任人和课题组负责人,负责写出失泄密情况报告,分清责任;课题组负责人负责向学校写出失泄密查处报告和补救措施,提出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学校保密委员会研究决定处理意见,负责制定全校加强保密工作的措施,负责向上级保密部门写出报告。

    第十五条  对一贯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守科技秘密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扬;对有失泄密行为者,要查清事实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对故意泄密、窃密、出卖科技秘密者,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十六条  校保密委员会负责检查督促本规定实施情况,本规定解释权在学校保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