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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认真履行保密工作职责,严格执行保密纪律,为保守国家秘密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二、密件、密品在使用中下落不明,从发现之日起二日内必须报告学校保密工作委员会,查无结果的,根据密件、密品的密级情况,报市保密局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和处理。
三、丢失的密件、密品应降密或者解密而未进行该项工作的,经原确定密级的单位批准,可按丢失时的实际情况处理,但涉及绝密级的须经上级保密部门批准。
四、不严格执行失泄密报告制度或故意隐匿不报,以致影响查处工作和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五、对因工作失职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责任人,按有关规定, 根据具体情况和造成的后果给予处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 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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