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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 来源:  发布时间:2026-07-07 10:15:02  阅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2022年9月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电信治理

    第三章金融治理

    第四章互联网治理

    第五章综合措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预防遏制惩治电信网络诈骗,保护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与国家安全。

    第二条定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远程非接触方式诈骗公私财物。

    第三条适用范围:境内诈骗、中国公民境外诈骗;境外组织/个人针对境内诈骗或提供帮助,均适用 。

    第四条工作原则: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安全;源头治理、综合治理;齐抓共管、群防群治;精准防治。

    第五条依法开展与保密:反诈骗工作依法进行;涉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需保密。

    第六条统筹机制:国务院建立反诈骗工作机制,统筹协调;地方政府组织领导本区域工作。

    第七条部门职责:政法、公安、电信、金融、网信、工信等部门分工负责、协同治理。

    第八条单位责任:企业、学校、社区等落实反诈责任,加强宣传教育、风险防范。

    第九条个人义务:公民增强反诈意识;不得为诈骗提供支持帮助;发现诈骗及时举报。

    第二章电信治理

    第十条电话卡实名制:电信业务经营者落实电话卡、物联网卡实名登记,严控办卡数量。

    第十一条异常监测处置:监测识别异常办卡、异常通话、改号电话、虚假主叫,及时预警处置。

    第十二条物联网卡管理:物联网卡风险评估、限定功能/场景/设备,禁止转售、违规使用 。

    第十三条国际通信管理:加强国际主叫号码核验、监测、封堵,防范境外诈骗电话入境。

    第十四条禁非法设备软件:禁止非法制造、买卖、使用改号、群呼、嗅探、诈骗程序等设备软件。

    第三章金融治理

    第十五条账户尽职调查:银行、支付机构开户及业务存续期尽职调查,识别受益所有人,防账户涉诈。

    第十六条账户数量管控:开立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不得超国家规定数量;异常开户可核查或拒绝。

    第十七条交易监测识别:监测异常转账、大额快转、跨区转账、夜间转账、涉诈账户交易。

    第十八条止付冻结:公安机关可依法对涉诈账户紧急止付、快速冻结、资金返还。

    第十九条支付业务管理:非银行支付机构严控特约商户、条码支付、代收代付,防涉诈资金通道。

    第二十条反洗钱协同:银行、支付机构落实反洗钱,与反诈信息共享、协同处置。

    第四章互联网治理

    第二十一条网络实名与核验:互联网服务落实用户实名,核验域名、IP、服务器、网站主体。

    第二十二条涉诈信息处置:监测、拦截、删除涉诈网站、APP、链接、二维码、广告、引流信息。

    第二十三条技术防范:建立涉诈特征库、风险模型、智能拦截、溯源取证技术支撑。

    第二十四条域名/IP/服务器:严控域名注册、IP分配、服务器托管,落实实名与涉诈处置。

    第二十五条应用程序管理:APP上架审核、实名备案、监测处置;禁止涉诈APP、恶意程序。

    第二十六条社交与广告治理:社交、直播、电商、广告平台防诈骗引流、虚假宣传、诱导转账。

    第五章综合措施

    第二十七条公安打击:公安机关建专业队伍、跨警种跨区域协同,依法惩处诈骗犯罪。

    第二十八条预警劝阻:建立预警平台,精准预警、电话劝阻、上门劝阻、紧急阻断。

    第二十九条宣传教育:政府、部门、单位、媒体开展反诈宣传,普及知识、曝光套路。

    第三十条重点治理:对诈骗高发地区、重点人员、出境风险人员加强管控、教育、劝返。

    第三十一条个人信息保护:严禁非法收集、出售、提供、泄露个人信息用于诈骗。

    第三十二条禁止帮助行为:不得出售信息、帮助转账洗白、虚拟货币套现、提供技术/场所/设备帮助。

    第三十三条跨境治理:开展国际合作、跨境打击、遣返、追赃、情报交流。

    第三十四条信用惩戒:将涉诈单位、个人纳入信用记录,实施联合惩戒。

    第三十五条技术支撑:建设反诈大数据、监测预警、止付冻结、溯源取证系统。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诈骗行为责任:组织/实施/参与诈骗或提供帮助,构成犯罪追刑责;不构成犯罪拘留、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第三十七条电信经营者责任:未实名、未监测、违规物联网卡、未处置改号等,警告、罚款、停业、吊销执照、责任人处罚。

    第三十八条金融机构责任:未尽职调查、未监测交易、未止付冻结、违规开户,罚款、停业、追责。

    第三十九条互联网提供者责任:未实名、未处置涉诈信息、违规APP/域名,罚款、停业、追责 。

    第四十条非法设备软件责任:非法制造、买卖、使用改号等设备软件,没收、罚款、追刑责。

    第四十一条个人信息责任:非法出售、提供个人信息用于诈骗,从重处罚。

    第四十二条帮助行为责任:为诈骗提供转账、技术、场所等帮助,同案处理、从重处罚。

    第四十三条阻碍处置责任:阻碍反诈执法、拒不配合、隐瞒情况,处罚、追刑责。

    第四十四条监管人员责任: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处分、追刑责。

    第四十五条民事责任: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赔偿;检察院可提起公益诉讼。

    第四十六条行刑衔接:违反本法同时违反其他法律,从一重罚;涉犯罪移送司法。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法律衔接:未规定事项适用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反洗钱法等。

    第四十八条施行日期: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